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批準文號:粵府土審(21)〔2022〕3號,批準時間:2022年3月31日),同意普寧市人民政府征收南溪鎮(zhèn)鐘堂村鐘堂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土地2.2729公頃(折34.09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普寧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為普寧市南溪糧食儲備倉庫項目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單位、位置、面積及地類:
?。ㄒ唬┍徽魇胀恋貑挝唬耗舷?zhèn)鐘堂村鐘堂經濟聯合社。
?。ǘ┱鞯匚恢茫耗舷?zhèn)鐘堂村,具體范圍詳見勘測定界圖。
?。ㄈ┱鞯孛娣e及地類:面積2.2729公頃,地類為園地1.1901公頃、未利用地1.0828公頃。
四、征地補償標準: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中共普寧市委 普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見》(普市發(fā)〔2017〕6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揭府公〔2021〕9號)的規(guī)定,征收補償標準為:
?。ㄒ唬┱魇請@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每公頃42萬元。
2.安置補助費:每公頃63萬元。
3.青苗補償費: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按每公頃3.9~19.5萬元
進行補償。
?。ǘ┱魇瘴蠢玫匮a償標準為每公頃105萬元。
征地補償總額為282.328萬元。
五、征地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南溪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把安置補助費撥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體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意見》(揭府辦〔2016〕4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揭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省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揭府〔2021〕3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種類和數量,按市自然資源局、南溪鎮(zhèn)人民政府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的調查結果予以補償。
十、本公告期限為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25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粵府土審(21)〔2022〕3號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普寧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鎮(zhèn)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21)〔2022〕3號〕
普寧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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