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博物館藏品征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傳承中華民族優(yōu)秀文化遺產,豐富和充實館藏,加強藏品征集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立普寧市博物館藏品征集工作組,負責制定藏品征集資金使用計劃、藏品征集對象的篩選、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和評估、簽訂藏品征集合同、撥付征集資金、辦理藏品點交入藏以及年終決算等全過程工作。工作組成員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并經館務會討論決定。
第三條 藏品征集主要任務:
普寧市博物館是綜合性博物館,藏品征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增加館藏,為提高藏品研究、陳列展覽水平提供物質基礎。制定年度征集計劃時,應根據本館館藏藏品特點,結合人力、財力等實際情況開展征集工作,注重征集那些具有地方特色和能滿足陳列展覽需求的藏品。
第四條 藏品征集主要范圍:
(一)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建筑構件、石刻、壁畫;
(三)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四)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六)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生物化石和現代動植物標本、具有代表性的礦物標本;
(七)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實物;
(八)當代具有特殊意義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當代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的重要見證物;
(九)其它有必要征集的物品。
第五條 藏品征集方式
(一)捐贈。接受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無償捐贈或有償捐贈。
(二)移交。接收考古發(fā)掘移交的文物;接收公安、海關、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門依法沒收的文物。
(三)調撥。接收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調撥藏品。
(四)購買。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對所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藏品,以雙方認可的合理價格進行收購。
(五)競拍。有選擇地參加國內相關拍賣會,通過競拍方式征集所需文物藏品。
(六)其它合法方式 。
第六條 藏品征集程序
(一)藏品捐贈程序。
無償捐贈的藏品,由藏品征集工作組對藏品來源渠道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經工作組至少3名成員同意并報請組長核準后方可接受捐贈。工作組無法確定年代的文物,應請專家鑒定后再決定是否接受捐贈。確定接受捐贈后,填寫《普寧市博物館接受捐贈藏品清單》,標明捐贈物品名稱、年代、數量等信息。根據捐贈物品的價值,給捐贈人頒發(fā)相應榮譽證書,予以表彰獎勵。
有償捐贈的藏品,由工作組根據捐贈藏品的價值等具體情況討論決定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二)藏品購買程序
(1)經藏品征集工作組組長同意,保管部做好前期擬征集藏品資料收集工作,并制成相關檔案資料上報工作組。工作組對擬征集藏品逐一進行討論篩選,藏品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請組長核準的,確定為可征集對象,填入《普寧市博物館擬征集藏品清單》。
(2)工作組依據《普寧市博物館擬征集藏品清單》中的確定的藏品類型邀請相應領域的專家進行藏品價格評估和鑒定。藏品價格評估和鑒定專家不得少于3人。專家評估和鑒定藏品過程、結果,要有文字圖片等記錄并存檔。
(3)在完成藏品價格評估和鑒定環(huán)節(jié)后,普寧市博物館與藏品所有人簽訂藏品征集購買合同,征集藏品交接完成后,典藏部按相關規(guī)定完成藏品入庫手續(xù)。
(4)鑒定、評估、購買藏品,亦可委托廣東省國有文物商店或有經營文物買賣資質的企業(yè)按規(guī)范程序辦理。
(5)在藏品征集工作中,藏品征集工作組應邀請上級主管單位紀檢人員參與和監(jiān)督。
(三)以移交或調撥方式征集的藏品,由保管部做好交接記錄,按規(guī)定完成入庫手續(xù)。
第七條 藏品征集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專家評審、價格合理、增加館藏、監(jiān)督問效的原則。在現有資金額度下,盡量在件數上多征,以增加館藏量,征集單件,支付大額資金,應從嚴控制。征集資金的支付應遵守有關財務制度的規(guī)定。其中:
(一)征集工作主要面向民間征集藏品,鼓勵各方對合法擁有的藏品無償捐獻給博物館。
(二)向文物商店、拍賣行、收藏品交流市場經營場所購進藏品,憑有效發(fā)票支付款項。
(三)收購費:指支付藏品征集成交的費用。
(四)交通運輸費:指收購藏品過程中發(fā)生的包裝、運輸等費用;
(五)保管費:指在購買和運輸藏品過程中發(fā)生的倉儲、保管費用;保險費:指征集珍貴藏品時和運輸過程中所支付的保險費用;
(六)專家論證(鑒定)評估費:指征集藏品時聘請專家進行價格評估論證和鑒定咨詢所需的費用(含交通食宿費等);加工服務費:指復制、翻錄藏品及其附屬文獻資料的加工服務費用;
(七)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為收款方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差旅費等相關費用。